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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买卖不过户 出了事故究户主

1998-03-16 来源:光明日报 邱湛君 我有话说

近日,到某公司公干,闲谈之中,某君饶有兴致地跟我说了一件发生在本单位某同事身上的事情。我听后,有所想法,便整理一文以便大家有所裨益。

1994年3月,某公司职员邹某调到公司驻深圳办事处长期工作,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,遂将所用电话卖给了同事肖某。当时,双方均未想到办理过户手续,几年来也一直由肖某顶替邹某的名字到邮局交纳费用。岂料去年8月,肖某去邮局交费,邮局工作人员告知当月电话费是8034.7元,肖某一听大吃一惊,声称邮局可能搞错了,自己绝对没打过这么多电话,况且自己该月还出差半个月不在家。邮局经复核仍无差错,但肖某拒绝交纳。后邮局按照申请登记手续上的户主名字,一纸将邹某推上被告席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邹某应向邮局承担电话费用。为此,邹某大骂肖某,指责肖某打电话不付钱,是无赖,而肖某却拜天拜地发誓说自己没有打这么多电话,出差一事可由单位证明。从此,俩人无来往了,事隔三个月后,公安部门抓获了盗打电话的犯罪嫌疑人郑某,这才消除了俩人的误会。

随着我国邮电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,家庭安装电话已成为时尚。但有些人可能不知,用户在申请安装电话时,已在邮局办理了登记手续。根据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,如果要将电话转卖给他人,必须到邮电部门办理变更转户手续,否则,一旦发生纠纷,引起讼争,法院只能依法裁决买卖无效,本案就是一例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诸如此类现象较多,如买卖房屋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,机动车辆买卖不到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并办理过户手续等,这都给日后留下了隐患无穷,从而使一些当事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失,甚至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,真是后悔莫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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